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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崇步学校章程

时间 :2018-12-10 14:04:46     作者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崇步学校     浏览 :

(审定稿)

序 言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崇步学校初建于2005年9月,由原明城潭边小学、西安潭小学、崇步小学合并而成。学校位于明城镇潭村委会鸦岗村侧,2005年12月被评为“高明区一级学校”,2007年被评为“佛山市义务教育优质学校”,2008年通过“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评估验收,2013年评为“佛山市德育示范学校”,2014年评为“广东省佛山市标准化学校”。学校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根据“以人为本,学会发展”的办学理念,制定了“德育为先,发展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办学目标,以“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建章立制,强化管理”的办学思想。学校全方位实施“感恩”教育,让学生在“知恩、感恩、报恩”的系列活动中养成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关心他人、热爱学校、回报社会的崇高道德风尚。学校还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结合在一起,相互配合,使学校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近年来,学校的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成效显著,在社会中树立了较好的声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规范管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师生的素质发展,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崇步学校;住所地址为: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崇步村委会,本校由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三条  我校是一所六年制教学阶段的小学。在高明区教育部门领导下,按高明区招生办的统一分配,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于六岁入学。执行《义务教育法》,教学班额逐步控制在45人以内。学生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状况,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第四条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学会发展。

第五条  办学目标:“德育为先,发展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努力将崇步学校办成校风好,管理规范,师生能得到发展,家长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  办学思想: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建章立制,强化管理。

第七条  办学保证:建立一支敬业爱生、严谨治教、朝气蓬勃、进取开拓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八条  办学手段:管理制度化,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德育工作序列化,科研促教,努力实现教学现代化。我校是佛山市义务教育学校,我们应该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使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为初中教育阶段奠定基础。同时,要积极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九条  校园文化。

校训:学做人,会求知,勤劳动,爱生活,常健体,善审美

校风:文明、勤奋、活泼、进取

教风:敬业、爱生、善教、奉献

学风:尊师、守纪、乐学、多思

校徽: 

 

 

 

    

校旗:

 

 

 

 

歌:

                     我们的学校

1=D                           国定  词                            

活泼地                                 黎少君  曲

前奏(3.4  5 3.4  5  4 4  32  6 —  7 7 7 6  5 1 3 5  

 

3 2  1   0    1 3  5   3  1 3  5 3  )

 

55  32  33   3  55   32  2 —  6 6  23  44  4   55   32  3

我们 迎着 朝  霞  实现  理   想     学做 人   会求 知  展翅  飞   扬

我们 的   老  师  友爱  慈   祥     面向 未   来       细心  培   养

 

55 32  33  3  5 5 3 2  2 — 6 6  2 3 4 4  4 5 5  42  1 —

勤劳 动  爱生 活 充满 希    望    常健 体   真善 美 气节  高   扬

面向 世  界      切 期    望    面向 现代 化      知识  保   障

 

5  5  3 4 5 5 4 3  2 —  4  4  4  2 3  4 4  3 2  1—

树 儿  美      花儿  香          这 里  是 个    好   地    方

                                                 4 4  3 2  i— 

树 儿  美      花儿  香          这里   是 个    好   地    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行政管理架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  学校重大事项由校务会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负责决策。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校务会议的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及教代会成员。

学校重大事项包括:

(一)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三)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

(四)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五)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六)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大额经费支出;

(七)重大项目的确立;

(八)学校奖惩工作;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大会成员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设置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各设一名主任。在校长的领导下,他们各负责学校的教学、德育、后勤工作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班主任。

1、职责。

(1)制订每学期的班务工作计划,学科教学计划,写好学期班务、学科教学的工作总结。

(2)抓好班的德育教育工作。

(3)抓好学生的学风和班风建设。

(4)抓好体育、清洁卫生、劳动、生活工作。

(5)上好思想品德和周会课。

(6)做好学校与家庭联系工作,每学期对本班的学生家长至少沟通一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家长会。

(7)做好班主任工作记录。

2、学校对班主任工作要有指导、有检查、有评比。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籍、考勤、考核,执行《广东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条  奖励与处分。奖励: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学习成绩优秀、优秀班干部、优秀学生、文明班、学科竞赛奖,每学期评选一次,其中文明班每周评选一次,学期结束时,由学校授予称号,发给奖状或纪念品,并记录在学校的光荣册,以资鼓励;处分:对违纪学生且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态度的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处分。奖励或处分的学生,须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科任教师的意见,送政教处讨论,校长审批。对于受处分的学生,需继续进行耐心感化的教育,一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原则。面向全体学生,要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发展,成为有用人才。为此,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的原则。

2、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3、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原则。

4、循序渐进的原则。

5、因材施教的原则。

6、巩固性原则。

第三十二条  课程。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各科教学大纲》和《中小学德育大纲》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课程计划,开足课程。

第三十三条  教学质量评价。每个学期进行一次期末评价,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校历。执行《广东省全日制中小学校历》。

三十五  学生管理。

(一)凡被校录取或转入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二)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四)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五)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六条   教师管理。

(一)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二)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1、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2、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聘用教职工,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教师、职工必须履行聘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服务任务。

3、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全校教职工实行定岗定级管理,每年对每位教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兑现。

(三)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的聘任、选拔、培训、晋升、奖惩等提供依据

1、考核对象为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2、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制度每年对教职工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上岗、实施奖惩的依据。

3、我校教师的年度绩效考核是依照每年我区教育局关于《高明区教育系统教职员工学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的办法执行。

4、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学校将予以教育、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5、学校依据教师法聘任教职工,教职工聘期内有下列行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2)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品行不良,作风败坏,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4)犯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声誉、荣誉行为,影响恶劣的;

(四)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与家庭、社会

三十七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三十八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三十九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四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四十一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 953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收入

四十二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仪器设备等,做好校产的登记入册手续,学校资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对侵占校舍、场地行为,要迅速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十三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总务处)统一管理。

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我镇会计核算机构(镇财政所)报账。学校要合理使用经费,提高使用效益。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帐目日清月结,每学期理财小组对学校帐目进行审查结算一次,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十四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项目、标准收费办法收费,自觉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学生收费手册制度。严禁向学生摊派收取钱物,坚决制止乱收费。

四十五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学校章程制定小组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教育局和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实施后,某些条款与上级新颁布的法令、法规相抵触时,按上级新颁布的法令、法规执行。如有不当之处或不完善之处,可依照一定程序修改。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崇步学校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